济南最严停车令1月1日正式施行 到底“严”在哪
发布日期:2017-01-04
12月1日,记者从济南市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过近半年的公开征求意见,由济南公安局牵头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将于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
济南停车供需矛盾有多突出?
据济南市公安交警部门介绍,近年来,济南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城市交通状况形势严峻。截至2016年10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79.2万辆,其中市区汽车121.6万辆。
而从从停车设施结构上看,济南市现有的50余万个停车泊位中,配建停车泊位43万个,公共停车泊位4.6万个,道路停车泊位2.8万个,分别占比85.4%、9.1%、5.5%。
由此可见,济南市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大量机动车占用道路停放,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能力,致使道路交通拥堵更加严重。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群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反映的停车问题多达4.8万件,占所有交通类问题的近40%,群众对停车问题的关注度始终居高不下。
据介绍,这也是济南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的主要原因。该《通告》于今年7月份,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市民和各界人士非常关注,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49件。起草部门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参考和吸纳。
最严停车令究竟“严”在哪?
违法停车不仅要罚款100元,还要扣3分,对此,韩军庆表示根据新《通告》虽不是全市违法停车“一刀切”,但执法范围有所扩大。
目前济南市共有30条禁停道路,在这30条道路上违法停车,交警部门将依法罚款100元,记3分。此次《通告》扩大了这一范围,根据第二条相关规定,适用范围除了30条禁停道路外,还针对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在公共交通站点、消防栓、划有黄网状线等重点部位的违法停车行为。
“目前济南千人机动车拥有量已达到200辆。”韩军庆说,“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加大处罚力度,一是保障公共资源有效利用,二是鼓励市民选择更加环保、简便的交通方式。”
停放超过5天的“僵尸车”可被拖走
本次《通告》确定,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超过5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韩军庆表示,对已发现的此类车辆,将采用告知、贴单、拖移的方法进行处理。
“有些车辆在道路泊车为一位就是半年,车辆落满了灰尘,还有人干脆用车衣将车罩住,长期停放。”韩军庆坦言,“这些‘僵尸车’占用有限的停车资源,严重降低了泊位使用周转率。”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
韩军表示,通告中规定的连续停放5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情形,属停放在道路泊位内的限定时间停车。“5天的时间则是根据济南市交通拥堵状况、区域性停车需求,道路泊位施划标准、停车管理实际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目的是最大程度提高道路泊位使用效率。
此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通告》还规定对未在城市道路泊车位内停放或者在停车泊位内未按规定停放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至制定地点。
不缴停车费要进入诚信“黑名单”
针对少数车主停车不缴费甚至逃费的问题,《通告》明确提出将录入停车“黑名单”。经过相关信息确认核实后,将对欠费车主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曝光后仍不缴纳停车费的,将车辆信息信息录入济南市智能停车管理平台欠费系统,列入“黑名单”。同时,对有欠费记录的车辆,停车瓜里源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下一步还将依法对“老赖”欠费人实时联合失信惩戒。
任何公民都可以举报违法车辆信息
针对第一条中争议比较大的“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停车管理员粘贴《机动车停放提示单》,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等内容,公安交警部门专门作出说明:停车管理员拍摄的机动车违停照片是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停车管理员粘贴的是《机动车停放提示单》,是一种温馨提示,也是举报、劝阻交通违法的一种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的照片,只是违停线索的一个依据,并非直接将其作为违法的证据,而是要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车辆基本情况、停放时间地点、交通标志标线、上报照片依据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确认违法行为是否成立,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还表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劝阻、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也就是说,普通公民也可以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违法车辆的信息和行为。
多部门将联合查处私自占道乱收费
根据省市规定,对于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而济南市区内私自占道乱收费现象突出,特别是医院等公共场所周围,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
为此,《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停车收费的,由城管执法、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一问题各部门将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予以查处。
不过,相关负责人也提醒市民《通告》的试用范围只限于市区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商场、其他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广大市民朋友可选择合适的停车场所,就近停车。
此外,车主还可以下载济南停车APP,通过输入车主姓名、电话、身份证号、车牌号、车架号进行车辆绑定,实时查询个人历史停车信息。还可以通过查看《欠费告知单》、拨打济南停车集团热线电话0531-66600539、去停车场所属区停车运营公司、现场咨询停车管理员等渠道获取车辆欠费信息,并及时补缴欠费。
【链接】
30条禁停路段
经十路(段店立交桥东口至凤凰路口)、旅游路(历阳大街路口至凤凰路口)、经七路、泺源大街、和平路、经一路、明湖东路、明湖西路、明湖北路、花园路、二环东路(旅游路口至工业北路口)、历山路、纬二路、英雄山路、纬十二路;解放路、泉城路、共青团路、经四路、山大北路、舜华路、舜华南路、历山北路、舜耕路、堤口路、纬六路、黑北路、黑西路、趵北路、大明湖路。
通告全文
济南公安局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济公通[2016]167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内停放机动车应当按照施划泊位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停车管理员劝导至规定地点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停车管理员粘贴《机动车停放提示单》,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留存证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在城市道路内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标线停放机动车的,一律处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
三、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或者在停车泊位内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至指定地点。
四、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超过5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停车收费的,由城管执法、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逃避缴纳停车费的,由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将其录入停车管理系统“黑名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逐步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对有欠费记录的,停车管理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放服务。
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